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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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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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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 6 條
審查會議以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方式使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時,得視同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到場說明。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 條
各機關、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