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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6 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繳納執業
執照費及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
照機關申請補發。
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及檢具最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
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