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內之緊急醫療救護資源,配合前條第一項之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訂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 EN
為促進緊急醫療救護設施及人力均衡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訂定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並每年公布緊急醫療品質相關統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