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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其特定目的及必要性,界定類別或範圍並應遵守: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