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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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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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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 6 條
有第三條所定不得充任導遊之情事者,不得報名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導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