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
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
氣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