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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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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遙控無人機、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14 條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