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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不得跨區申請,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
前項不適用強制引水情形所載運之船舶長度,不得超出浮船塢之船長。
符合第二條規定動力船舶之船長,任職後於最近一年內經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各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表),並檢送船舶國籍證書及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各一份,依港口別申請進出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變更時,應重新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