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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裝載資料應足供船長在任何合理之裝載狀況下,防止船體結構中產生過大應力;裝載穀類者,另應依照第三章規定,計算散裝穀類移動所生之傾側力矩。其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要目。
二、空載排水量及自模基線與舯剖面中心線之交點至重心之垂直距離。
三、自由液面修正表。
四、容量及重心。
五、所有許可之排水量,少於四十度之泛水角度曲線圖或表。
六、適合於營運吃水狀況之靜水特性曲線圖或表。
七、足夠資料之穩度交叉曲線,其中需包括十二度與四十度之曲線以供計算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
八、每一滿載艙間或部份裝載艙間或共同裝載艙間之體積、體積中心高度及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曲線圖或表,包括臨時裝置之效應。
九、各種不同之排水量及垂向重心,其最大許可傾側力矩曲線圖或表,足供船長證明船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十、臨時裝置之尺寸細目,需符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十一、本規則有關裝載說明之摘錄。
十二、供船長參考之裝載範例。
十三、典型裝載下發航與到港之狀況,必要時並應包括航行中之最壞狀況。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於其整個航程中之完整穩度性能,依第三章及附件二所述之方式考慮因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力矩後,至少應能符合下列基準:
一、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角: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或大於甲板浸水之角度,兩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於靜穩度曲線圖上,當傾側角達傾側力臂與扶正力臂兩曲線垂直座標差距之最大處、或四十度、或船舶之泛水角度等三者中之最小角度時,傾側力臂曲線與扶正力臂曲線間之淨剩餘面積,於所有裝載狀況下,不應小於零點零七五公尺-弳度。
三、經過液艙自由液面效應修正後之初定傾高,不應小於零點三公尺。
前項完整穩度之計算,其所依據之基本穩度資料,應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認可。
船長應航政機關之要求,於裝載散裝穀類前應提供其船舶之能力於任何航程之所有階段均符合前條所規定之穩度資料。於裝載完成後,船長應確保船舶處於正浮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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