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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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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第 6 條
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
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合格。
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檢驗之進行。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抽檢數量、合格基準、自評文件格式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之設置者(以下簡稱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