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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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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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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檢具之相關資料,應包括下列:
一、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用戶特定類別。
二、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理由之實證說明。
三、預定可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日期與建置平等接取服務功能之作業計畫,及在該預定實施日期前之因應方案。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5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三項時程向其預付式、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向其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