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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完成。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提供使用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前項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終端設備之審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