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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前條會勘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但申請涉及用地變更者,於核准籌設後,應依法辦妥變更。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駕訓班之籌設案件,應先就所送書表、文件等書面審核,經審核各證明文件原本或謄本相符者原本即先行發還,如有不符或欠缺者,應補正後,函請各有關機關審查並會勘。
前項會勘之項目及機關如下:
一、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單位-土地使用分區之審核及場地面積、地段、地號及能否建築之審核。
二、地政單位-地段、地號、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是否與設班用地相符之審核。
三、水利單位-河川公地或水利地使用之審核。
四、消防單位-有關建物等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
五、環保單位-環境保護等之審核。
六、農政單位-農業用地有無影響鄰地使用、灌溉排水之審核。
七、教育單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學校預定地之審核。
八、公路監理單位-設班面積、課程、訓練時數、組織章程及學則是否適當之審核。
公路監理單位於實施會勘前應視申請用地性質及新建事項訂定應行會勘之單位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