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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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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6 條
公路之修建及養護,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各種技術規範辦理。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