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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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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齊備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果,並通知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