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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製造檢查費,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五百萬元。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 EN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興建與運轉之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其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併申請除役者,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