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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
一、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四、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前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
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二、人力派遣服務業。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四、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五、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