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指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公司名稱中載有「中小企業開發」六字,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書,以經營下列各款業務為限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對中小企業之投資。
二、中小企業國內外技術合作之諮詢顧問服務。
三、中小企業市場與產品開發之諮詢顧問服務。
四、中小企業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
五、中小企業經營之管理企劃及諮詢。
六、中小企業併購及重組業務之諮詢顧問服務。
七、中小企業資金之中長期規劃。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開發公司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且公司不得辦理保證、票據背書或舉借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