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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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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N
第 6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