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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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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擬訂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先經其逕流分擔審議會通過。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選定前條逕流分擔之實施範圍,應詳為評估其實施逕流分擔之可行性,經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取得共識後,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