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 6 條
用水計畫經核定後,申請修正用水計畫者,以各類水源增加之計畫用水量日平均總量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費;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增加未達三百立方公尺者,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收費;申請廢止、撤銷、核減用水量者,免收費用。
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第 2 條
用水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二、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三千立方公尺,且在二萬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二萬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四、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自提出當年度起無增加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