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EN
經依前二條審查符合者,獨立型直供、自發自用之憑證電量自發電設備查核符合之日起開始累計,併網型直供、轉供之憑證電量自電能直供、轉供起始之日起開始累計,憑證電量累計每達一千度由標準局核發一張電子憑證並登錄於憑證中心平台。
前項電量累計,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供憑證中心計算電量數據:
一、採獨立型直供及自發自用者,應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回傳累計電量數據。自發自用有餘電躉售情形者,應定期回傳累計電量數據,並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提供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
二、其他經憑證中心指定之文件。
憑證中心為核對電量數據,得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下列資料:
一、自發自用之躉售情形及每月躉售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轉供之每月電量數據。
憑證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憑證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 EN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
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由標準局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配合憑證中心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進行現場查核,但有正當理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法配合現場查核者,由標準局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發電設備經憑證中心現場查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申請人憑證設備查核報告,准予發電設備登錄為憑證設備。
經現場查核不符合規定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報告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憑證中心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