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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場所或指定之處所作成訪問紀錄,並得通知第一款之代表人陳述意見。
為第一項調查時遇有障礙,非警察機關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