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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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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