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於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三、就本補助案件,同一事項依其他法令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於三年內曾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有無前項之事實,申請人未為前項之聲明,視為申請文件欠缺,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該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向本部申請者,由本部核定之;向本部所屬機關申請者,由本部所屬機關核定之。
第一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工作項目。
三、執行期程及進度。
四、經費分配。
五、人力配置。
六、預期成果或效益。
七、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八、其他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