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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有限合夥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代表人變更: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應附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或有限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有限合夥契約書或其他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退夥事由之證明文件。有限合夥人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出資額變更:有限合夥契約書、出資額證明文件,普通合夥人以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者,應記載其占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比例,並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或人數者,除全數現金出資外,應於申請變更登記時,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出資額證明文件準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必要時,並得參考專家意見。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有限合夥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有限合夥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代之,並應附合夥人之同意書或有限合夥契約書。
五、出資額轉讓:轉讓契約書,並應附合夥人之同意書或有限合夥契約書。
六、有限合夥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並應附合夥人之同意書或有限合夥契約書。
有限合夥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EN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
一、死亡。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
四、除名。
前項第四款之除名,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普通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有限合夥之利益者。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EN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或增減實收出資額等變更登記時,應依本辦法編製出資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現金出資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
五、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
六、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七、減資明細表。
分次出資者,應同時檢附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
第一項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現金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繳納之日期及金額、送存銀行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
無送金單者,得以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替代。有限合夥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出資者,得以專戶儲存契約書或代收出資契約,及銀行收足出資證明或存摺影本替代。
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應編製調節表。出資已動用者,應檢附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出資轉存定期存款者,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出資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
出資已動用者,應檢附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有限合夥核給之出資或憑證。
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出資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有限合夥;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有限合夥。
股票抵繳出資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普通合夥人姓名及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如有鑑價報告,應併同檢附。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及第六款之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及抵繳比例,如有鑑價報告,應併同檢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他利益抵繳出資者加附證明文件。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減資明細表應分別載明合夥人姓名、金額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