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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 (參看公司法第六條) 外 ,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 (參看同法第十二條) ,變更董事、監 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 要件。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違法決議 (程序上違法) 之事項,如已登記者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 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 。至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 為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決議違法而得訴請 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即不能認為有獨立之人格,其所負債務,各股東應依 合夥之例,擔負償還責任。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江西省匯劃公所所規定之匯兌規則,乃錢業家所組之匯劃公所,於 民國三年間始定之辦法,自與基於自然事實一般人歷久信守之習俗 不同,該規則只能視為屬於匯劃公所範圍之錢業,彼此間所定之規 約,縱該地方之錢業,於民國三年以後彼此有照原價折補之事,亦 係其共同遵守該規則之現象,不得以此現象謂為特別習慣,有先於 條理適用之效力。 (二) 公司登記,須經核准發給執照後,始生效力。 (三) 匯票經付款人拒絕付款者,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須依票面金額負償還 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