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 (參看公司法第六條) 外
,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 (參看同法第十二條) ,變更董事、監
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
要件。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違法決議 (程序上違法) 之事項,如已登記者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
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
。至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
為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決議違法而得訴請
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