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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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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
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但實驗工廠所使用之
設備已具實際生產功能者,不包括在內。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
行品質檢驗用之全新儀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