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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前條評估小組為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與相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紀錄及資料:
一、無人載具於事故發生後之維修紀錄。
二、事故原因排除後足供證明無人載具安全性之紀錄或資料。
三、無人載具裝載情形及調度、簽派紀錄。
四、參與實驗者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適任性之資料。
五、實驗場域設備布建及其紀錄資料。
六、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之相關紀錄資料。
七、其他有助於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之紀錄及資料。
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應於知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共同召集並成立評估小組,負責評估該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參與。
評估小組於作出創新實驗應予續行或終止之認定後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