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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受理申請案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運計畫。
三、股東名冊。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核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