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 6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受理申請案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
第 5 條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運計畫。
三、股東名冊。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核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