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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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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提供前條輔導事項,得委託具有污染防治專業之公、民營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