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電業申請換發、補發電業執照者,除屬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情形得免繳證照費外,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第 4 條
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登記,經同意核發電業執照者,其登記費應於核發電業執照時按其實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電業增加資本,於換發電業執照時,其登記費應按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