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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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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6 條
前條輔導設置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變更時,營運機構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項目及內容,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辦理資料變更。
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記載事項之變更,應先經經濟部同意。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第 5 條
前條第三款之輔導設置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營運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
三、營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營業項目。
五、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
六、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地點。
七、其他經經濟部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