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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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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第 6 條
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案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案件非屬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者。
三、案件未列舉被付懲戒技師違失事實者。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2 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