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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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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