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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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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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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EN
第 6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依前條規定補聘之。但委員人數未達三人時,應予補聘至三人。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由機關自人才庫提出擬聘名單,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監督機關並應將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名單刊登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待遴聘之外部視察委員名單時,不受原機關所陳報名單之拘束。
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注意專業領域之平衡。
擔任外部視察小組之委員,至多不得兼任超過三個機關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