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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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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N
第 6 條
依第三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