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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EN
審查小組應依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就符合資格之受刑人填具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如附件),並綜合資格審查結果及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填載情形做成初步審查意見。
審查小組做成前項初步審查意見前,應邀請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參與之。
審查小組及前項之人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以利作成初步審查意見:
一、面談受刑人。
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及第一項初步審查意見,應送機關首長核閱後,儘速檢附相關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機關首長於核閱時,得加註意見後一併陳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 EN
各監獄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審查作業。
受刑人資格審查,以法務部矯正署公告之截止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