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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稱之返家探親,係指於指定期間內,受刑人得返家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
返家探親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應返監之時間。
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其在途期間,由監獄考量受刑人返家探親路程決定。
返家探親受刑人須取得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其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有數人者,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返家探親受刑人取得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獎勵受刑人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監獄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增給成績分數:增加當月成績總分一分至六分。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書籍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五、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
七、其他特別獎勵:
(一)與眷屬同住: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眷屬同住之獎勵。
(二)返家探親: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親之獎勵。
(三)前二目特別獎勵,於受刑人另案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適用之。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給予第一項第七款特別獎勵,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