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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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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EN
第 6 條
檢察官、推事辦理刑事案件,於必要時,得商請所在地保安機關、警備機關協助。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