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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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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6 條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及專門著作,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前項書狀及專門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
第 5 條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書狀。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前條第八款之專門著作。
四、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