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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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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 6 條
戒治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二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
第 4 條
戒治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戒治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