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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因檢舉而查獲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案件,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者,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者,核發新臺幣十萬元獎金。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發給之。
第一項核發檢舉人之獎金,主管機關應不待申請,依職權審核後,核定發給。檢舉人亦得於前項規定時間內,檢具行政處分書、起訴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於通過審核核發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