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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前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措施之執行內容如下:
一、第二款為對內容產業、實體書店、微型文創與區域文化之支持及振興升級。
二、第三款為校園文化課程及校外教學文化體驗等。
三、第四款為傳統戲曲及表演團體各地巡演等。
四、第五款為對藝文內容產業推動、創作、展覽等視覺及故事內容產出等。
本部為執行前項各款措施內容,得以補助方式辦理;補助適用對象為我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團體及學校。
前項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但經審認計畫內容對疫後藝文振興發展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有必要性之提案者,不在此限。
補助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或資料、辦理期程、經費撥付及核銷等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