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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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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史蹟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62 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依個案性質決定,並得依其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作必要調整。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史蹟、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
前項公有史蹟、文化景觀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