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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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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
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
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13 條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