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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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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