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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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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 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 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 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 級教練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 級及 A 級教練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
第 5 條
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具結無違反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