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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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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6 條
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職能基準之類別、辦理期限及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第 5 條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