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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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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
第 5 條
體育團體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銷售門票,且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向本部申請認可者為限,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申請認可之體育團體及其舉辦第三條第三款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申請認可者,應於活動前檢附本部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營業稅,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